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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建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8-26 18:29:34 10151

摘要: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2022年9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115164544@q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3日

附件1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市辖县、横州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购买其他住房。

五、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或购买其他住房。

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证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因继承、赠予、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他处住房,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证,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八、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不受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九、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购房人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售价的差价缴纳价款。

十、本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的规定,2013年9月18日施行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继续做好我市存量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底市住建局启动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于2022年3月9日通过局业务会讨论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定义。

(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市辖县、横州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四)《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购买其他住房。

(五)《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补交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或购买其他住房。

(六)《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证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因继承、赠予、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他处住房,补交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可办理其他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证,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补交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八)《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可以不受第五条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九)《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处理办法。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我市启动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截至2015年底,按土地出让方式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6个,住房4023套,均已按规定出售。根据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市的实际需求,2016年起我市不再有新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目前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业务主要是办理存量已出售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等业务。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要求,今后我市不新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不再体现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资格准入、销售管理等内容,只保留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售后上市交易方面的内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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